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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和信用卡章程(2021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电子化支付结算手段,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银行卡结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透支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可在国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单位、ATM机和本行营业网点使用,信用卡采用人民币结算。

  第三条  本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 指向本行申请并获得核发信用卡卡片的客户本人。

  “信用额度” 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本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取现透支、非消费转账透支合称“透支取现”。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取现交易本金、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全部应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信用卡的种类、功能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信用卡的分类

  本行申请开办的信用卡按照使用对象分为个人卡,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公务卡、白金卡和钻石卡;公务卡信用等级等同于金卡。

  第六条 卡片的功能

  (一)预借现金: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上取现;也可在境内和境外带有银联标识的自助机具上取现;

  (二)消费:持卡人可在带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上使用;

  (三)还款: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还款,根据事先约定,持卡人还可从其约定的账户自动还款;

  (四)账户查询: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账户信息;

  (五)密码修改: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密码修改业务;

  (六)挂失业务: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业务。

  第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八条 凡持卡人提出消费交易不使用密码且经本行同意的,在没有办理挂失手续前的所有刷卡消费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或签名加登记身份证件号码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本行已告知信用卡消费交易不使用密码的风险,持卡人已知悉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第九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发卡机构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持卡人可通过本行的微信公众号或客户服务热线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条 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重置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章 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年满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本行申领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持有卡片不超过3张(不含附属卡)。申请人对同一卡产品系列只可申请一张。

  第十二条 主卡和附属卡属于同一个信用账户,共享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也应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信用卡为实名制。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按要求与本行签订《郑和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申请人应主动阅读领用合约、本章程及相关信用卡申领文件;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即表示申请人同意申请表、领用合约、本章程等信用卡申领文件,并自愿接受前述文件的约束。

  第十四条 本行保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的权利。若决定发卡,则确定信用卡种类及授予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若不予发卡,本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相关申请资料无须退回。

  第十五条 按本行要求提供担保的,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合约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信用卡设有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本行将根据本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持卡人不愿继续使用卡片,至少在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45天持有效身份证件至本行营业网点办理销户结清手续。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销户前,持卡人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对信用卡到期未申请销户的持卡人,本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本行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第十八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用于取款或消费等业务,查询密码用于客服身份验证、账户查询等业务。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密码。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若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持卡人应及时到本行网点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向本行申请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如有密码泄露持卡人应立即修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在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除非司法机关另有认定。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违反国家《反洗钱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

  (三)持卡人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四)持卡人拒绝协助或不配合本行的有关调查。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行、特约商户、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凭卡在带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需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或中国银联另有规定的除外。持卡人凭卡在本行指定的银行网点联机提取现金时须输入交易密码。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可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但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0元人民币,其中ATM 透支取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且当期累计透支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的50%。本行有特殊规定的卡产品除外。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互联网环境下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拥有本行多张信用卡时,其所有的信用卡共用同一信用额度。本行有特殊规定的卡产品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持卡人申请,本行可为持卡人临时调高信用额度。本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为持卡人提供一次临时额度调整服务。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密码输入操作中连续3次输入错误,本行即对该卡片实施冻结,以确保持卡人资金安全,对信用卡查询密码输入操作中一天内连续3次输入错误,本行即对该卡片查询密码冻结,以确保持卡人信息安全。卡片锁定后,持卡人须通过本行客服电话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还款时,按照先还上期,再还本期的方式进行,各期内再按照费用、利息、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顺序依次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及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已签约自动还款协议),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三十条 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即从记账日起至账单日之后的第25日(即到期还款日)止,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6日,其他经银行监管机构同意发行的特定产品及本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 元的除外)或其他本行规定的情形,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至账单日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三点五(折算年利率为12.775%)。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为持卡人还款提供“容时服务”,即为持卡人提供自到期还款日起3日的还款宽限期服务,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的,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透支取现,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折算年利率未12.775%)自银行记账日计算支付透支部分的透支利息。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有计付的透支本金、透支利息等未还部分,次月仍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折算年利率12.775%)计收利息及复利。如有变动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5%的违约金,最低1元,最高300元。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账户内超额还款部分不计付利息,持卡人提取时需按照本行相关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标准详见本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本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本行将提前三个月在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告,公告期满,上述收费变动信息生效。持卡人不接受收费信息变动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收费信息的变更。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行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及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本行有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的权利。本行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应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在进行催收或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提供给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有不核准申请人办理信用卡和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的权利;本行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的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及透支取现比例,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对不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

  (四)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及持卡人其他违背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依据有关规定,本行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见《郑和信用卡收费标准》。

  (六)持卡人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本行有权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七)本行有权拒绝处理或止付可能属违法的信用卡交易。

  (八)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九)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文件,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受理持卡人对本行服务质量的投诉;对持卡人提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等申请,给予及时答复和处理;及时答复持卡人的交易查证和账务改正要求。

  (三)本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一份对账单后,当月没有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账户余额小于等于10元或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同时,本行提供在还款日前3 天(含)内向持卡人进行短信通知等方式的还款提醒服务,并将未及时全额还款的后果提前通知持卡人本人。

  (四)本行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行建设风险交易监测系统并配备工作人员,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本行应当对可疑交易采取电话核实、调单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因供电、通讯等不可抗力以及第三方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本行有义务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获取12个月内电子对账单。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

  (四)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时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

  (二)持卡人的信息如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邮等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都应当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持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主动查询对账单并进行对账,如有异议及时与本行联系。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就账单交易提出异议,则本行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

  (五)持卡人应按照与本行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欠款,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六)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就此向本行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七)为防范风险,保障本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本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八)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九)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修改时将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修改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四十四条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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